党员群众围坐在篝火旁共同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戴西(Dicey)则强调特权行动必须得到议会的事后确认。
这些命题是在中国语境中形成的,它们扎根于当代中国纪检监察和权力监督实践,与中国历史传统和当代中国政治体系具有较高的匹配度。 本文已刊发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如需引用或转载,请以纸质版为准,并注明出处。
西方国家普遍遵循的法律与道德二分的模式,与中国监察立法显示的法律对道德的广泛干预模式,具有各自的历史文化语境。这种特色根植于它自身的独特语境。这一责任的设置,使得那些情节较轻、构不成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却有违家庭美德的行为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又为中国法治体系的优化开辟了新的方法论空间。重则直接导致政治解体、国家分裂。
一旦法律过多干预了道德事务,就会造成一系列麻烦。相应地,前者没有统一化的组织纪律要求,而后者则非常依赖统一化的监督与约束。而作为法治状态的紧急状态,其基本观点是紧急状态乃一种特殊的法治状态,与常规状态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状态的二元结构,[22]并具有如下两个典型特征:一是紧急状态入法的目的不仅是授权,更是控权,在增强特权正当性的同时,还应明确特权行使的原则、规则以及责任等内容。
[33](二)紧急状态概念的纵向分野紧急事项不仅来源领域多种多样,而且不同类型的紧急事项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也是存在差异的。以翟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紧急处置措施纠纷案为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紧急处置措施的实施确实具有紧迫性,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应当首先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但也不得因此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相应地,政府公共卫生部门通常会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应对措施的专业性色彩是比较浓厚的。[12]1861年美国内战爆发以后,林肯总统采取一系列非法的特权行为,如封锁南部叛乱城市的港口,在交战地带中止人身保护令状,自行宣布解放黑奴等。
[31]事故灾难型紧急状态主要针对的是各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等,其往往夹杂着复杂的地方性因素,有时还会涉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伴随着传染病疫情的全球大流行,紧急状态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活跃起来。
国家失去了,宪法还能保持吗?……我认为,一些措施,本来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但由于它们对于通过维护国家从而维护宪法是必不可少的,结果就变得合法了。大流行期则是指传染病疫情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波及全国各地,甚至超出国界或洲境,其影响范围和危害后果巨大,在社会中会引发严重恐慌。[38]2004年3月8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曾阐释了紧急状态与戒严之间的不同。紧急状态建基在紧急事项之上,紧急状态下的一切规则均是围绕紧急事项而设置的。
[14]参见[英]戴西:《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34页。更何况,统治者在遇到紧急事项并寻求应对策略时,是无法预知紧急事项的具体内容与细节的,每一种紧急事项还都存在差异,因此,法律无需应对,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应对紧急事项。[24]绝对多数原则是指,只有获得议会越来越多的更大绝对多数的支持,紧急状态才能持续延长时间,否则到期就会自动宣告终止;赔偿原则是指,因应对紧急状态而受到紧急权力侵犯的无辜者,政府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物质等方面的赔偿;尊严原则是指,在紧急状态应对的过程中,个人尊严应当受到积极尊重,司法机关要在个案监督中发挥关键作用,但需要奉行更低的紧急状态标准。实质法治理论则不仅关注法律怎么说,而且还关注法律的具体内容,即法律必须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坚守和促进社会正义,法治就是良法之治。
在此背景下,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Gratian)在其《教令集》中首次提出了必要之事无需法律的著名格言,可谓必要理论之萌芽。只不过,行使此特权的人如果意图免于承担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就必须得到议会的事后批准和赦免。
第13条规定:一、住所不得侵犯。[18]这实质上与戴西的特权理论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此处将紧急状态同非常情况并列使用,说明立法者的原意应是表达一个与非常情况相似的事实状态,即紧急事项。[47]这显然是应急状态下所不具备的。为达到此目的,总统可以暂时使第114条(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第115条(住宅不可侵犯)、第117条(书信、电报及电话秘密)、第118条(言论自由)、第123条(集会自由)、第124条(结社自由)及第153条(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效力。其中,散发期是指传染病疫情主要以散发的形式发生,其影响范围和危害后果比较有限,尚处在可控范围内。为此,在紧急状态下,各国基本上都会从多个方面对执行权行使的常规模式和规则进行改造升级,以提升政府应对紧急事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我国,战争、内乱等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公认的紧急事项,因此最先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调控范围。
第5条规定: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14]可以看出,洛克(Locke)强调一个隐含的对特权行动的默许,没有考虑事后的约束机制,具有一种绝对主义的倾向。
[4]比如,河北、辽宁、湖北等多个地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战时状态。[17]See Carl Schmitt,Die Diktatur:Von den Anfaengen des modernen Souveraetstsgedankens bis zum proletarischen Klassenkampf,7.Aufl.,Duncker and Humblot Press,2006,pp.17-25.[18]参见戚建刚:《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行政紧急权力与宪制的关系模式》,《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52页。
在其应对上,应注重标本兼治,不仅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及时制止冲突,更要探究深层原因,推动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它们如果都被舍弃或遭到减损,程序实际上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42]参见王祯军:《论紧急状态启动的宪法规制》,《河北法学》2014年第10期,第48-49页。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仍须发挥权力规控和权利救济的作用。在此框架下,紧急状态呈现出其特有的运作机理,一般涉及一国的宪法秩序,具体可以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这些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紧急事项的认知不断深化,并从不同角度对其作出形式多样的细分。
[37]本文比较倾向于其中的三分法,因为从戒严的特征和外在形式来看,其更多的只是一种具体的应对措施,在多种场景下都可以适用,而无法构成一种独立的紧急状态类型。[37]参见常璇、杨成梁:《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概念及辨析》,《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130页;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页;莫纪宏:《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第6-9页。
[26]比如,《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第1项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28]从内容来看,这些法律既遵循了紧急事项应对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兼顾了各不同领域紧急事项的具体特征,在美国紧急状态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2页。[54]参见林鸿潮:《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难题及其化解》,《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第130-136页。
See Bruce Ackerman,The Emergency Constitution,Yale Law Journal,Vol.113,2004,pp.872-1030.[25]参见方旭:《紧急状态与魏玛共和——以〈魏玛宪法〉第48条为中心》,《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23页。(一)作为例外状态的紧急状态在早期,人们对紧急状态概念的认知更多地局限于事实层面,即紧急事项。第一种现象可能是立法上的问题,立法者没有注意到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和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事项的区别,将两者混同。该项权力一旦行使,即意味着紧急状态的正式进入,政府便可据此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以应对紧急事项,公民亦会因此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以配合政府行动。
从实践来看,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受紧急状态的影响不大,司法监督则由于被动性、亲历性、长期性等特征,其运行和功能发挥均受到较大的限制,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人应成为终极目的,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尊重人的主体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把人看作一种工具、客体或手段,国家的一切行为不得损害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
[9]中世纪的神学大师阿奎那(Aquinas)则在《神学大全》中重申了必要理论:当危险迫近,来不及把问题向当局提出时,需要本身可以允许权宜行事,因为需要临头无法律。[54]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在早期的防控过程中,我国司法的功能更多地表现为保障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定,而对于一些公民权利的侵害行为以及可能由此诱发的涉诉新情况,人民法院多是采取接待+调解方式而不进入诉讼庭审阶段。
在此框架下,紧急状态呈现出其特有的运作机理,一般涉及一国的宪法秩序,既需要在权力行使的主体、范围、程序等规则上进行改造升级,也必须恪守权力限制、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精神和原则。(一)紧急状态概念的横向分野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风险社会的到来,紧急事项的来源日益多样,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各类社会事件以及夹杂着自然与社会双重因素的紧急事项,并且还在持续变化和扩充之中。